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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5-04  浏览次数:6844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苏建价〔2014
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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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
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版计价规范)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2013版计算规范),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执行2013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2013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
      12013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作为国家标准,规范了工程建设各方的计价行为,统一了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工程建设各方在建设工程计价管理活动中应严格执行2013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
     2、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依法必须招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严格执行2013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
     3、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核对)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应具有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从事其代理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工作。
     4、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作为最高投标限价,应按照2013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各市不再发布招标控制价调整系数。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文件应包括2013版计价规范规定的除表-09“综合单价分析表以外的所有招标控制价使用表格。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不答复或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时,投标人可按规定程序向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建设工程发承包,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计价的条款应根据2013版计价规范的要求制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项目应采用单价合同。
     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必须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在风险因素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水、电、燃油、燃气价格调整,应由发包人承担。在招标文件备案时,招投标监管机构发现风险条款设置不合理的,应责令修改。
     6、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施工合同中合同形式、风险范围、价款调整等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应责令改正。
      72013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二、对2013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中有关内容的明确和调整
    (一)2013版计价规范
     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2013版计价规范附录L.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未写明交货方式和交货地点的,视为甲供材料运送至施工现场指定地点并由发包人承担甲供材料的卸力费用。
     投标人投标时,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甲供材料价格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数量由投标人根据自身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自主确定。
     2、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甲供材料价款扣除的价格、时间以及领料量超出或少于所报数量时价款的处理办法。没有约定时,按下述原则执行:
    1)结算时甲供材料应按发包人采购材料的加权平均价格(含采购保管费)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承包人退还甲供材料价款时,应按甲供材料实际采购价格(含采购保管费)除以1.01,退给发包人(1%作为承包人的现场保管费)。
    2)领料量超出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数量时,超出部分的甲供材料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采购材料的加权平均价格支付给发包人;领料量少于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数量时,节余部分的甲供材料归承包人。
     3、对2013版计算规范中未列的措施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增补,但不应更改招标人已列措施项目。结算时,除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外,承包人不得以招标工程措施项目清单缺项为由要求新增措施项目。
     4、因工程变更造成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下列原则调整:单价措施项目变更原则同分部分项工程;总价措施项目中以费率报价的,费率不变;总价项目中以费用报价的,按投标时口径折算成费率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暂列金额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材料的单价由招标人给定,材料单价中应包括场外运输与采购保管费。专业工程暂估价中不包含规费和税金。暂估价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标准时,须通过招标确定承包人。
    (二)2013版计算规范
    1、各专业计算规范的共性规定
    1)由于实际招标工程形式多样,为了便于操作,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复,不强制要求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重复。
    2)计算规范中工程量计算规则表述不明确时,可以参照江苏省各专业计价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并且应在工程量清单编制总说明中明确。
    3)挖沟槽、基坑、一般土方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
    4)采用预拌混凝土(包括屋面、地面细石混凝土)及预拌砂浆时,应在项目特征中描述或在清单编制说明中明确。
    5)除市政工程外,现浇混凝土模板不与混凝土合并,在措施项目中列项。市政工程现浇混凝土模板包含在相应的混凝土的项目中。
    预制混凝土的模板包含在相应预制混凝土的项目中。
    6)单价措施项目中,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计量单位调整为项,项目特征可不描述。
    2、各专业计算规范分部分项工程部分
    1)建筑与装饰工程
    010401003实心砖墙、010401004多孔砖墙、010401005空心砖墙、010402001砌块墙、010403003石墙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中2)内墙:……算至楼板顶;有框架梁时算至梁底调整为2)内墙:……算至楼板底;有框架梁时算至梁底
    桩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桩长不包含超灌部分长度,超灌在清单综合单价中考虑。
    010404001010501001垫层工程量计算规则中增加:其中外墙基础垫层长度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基础垫层长度按内墙基础垫层净长计算。
    钢筋连接除机械连接、电渣压力焊接头单独列清单外,其他连接接头费用不单独列清单,在钢筋清单综合单价中考虑。钢筋搭接、锚固长度按照按满足设计图示(规范)的最小值计入钢筋清单工程量中。
    增补010516004钢筋电渣压力焊接头: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516004
钢筋电渣压力焊接头
钢筋种类、规格
按数量计算
1.接头清理
2.焊接固定。
    2)市政工程
    挖沟槽、基坑、一般石方因超挖量、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并入各石方工程量中。
    3、各专业计算规范措施项目部分具体调整见附件一。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调整
    12013版计价规范中表-11“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的总价措施项目根据2013版计算规范和我省规定列项。表中注1取消,2”改为
    2、其他表格具体调整见附件二。
    三、执行时间与要求
    12014101日起发布招标文件的招投标工程以及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投标工程,应执行2013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 -2013)与2013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同时配套执行。
    2、凡依据江苏省2014版计价定额开发并合法销售的计价软件,其定额和工料机数据库、计价程序、计价功能、成果文件均应符合我省的规定和要求。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为申请企业提供技术测评服务。
    3、各级造价管理机构要做好2013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及其配套实施文件的宣贯工作,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及时调整相应的电子评标系统。
    4、既往有关规定与本贯彻意见不符的,按本贯彻意见执行。
    5、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附件:1、措施项目清单调整和增加
              2、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调整部分(共5张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93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各市造价管理处(站)。

附件下载:1.   附件一.doc
              2.   附件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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