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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5-04  浏览次数:1041
海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海建定〔
 2014〕4号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政发〔2011〕3号《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通建价〔2011〕8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及海政办发〔2013〕6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明确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标准的通知》文件内容,结合我市地税政策,对我市建设工程税金费率做如下明确。
一、营业税税额=应纳税营业额×适用税率,税率:3%
、城市建设维护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税率:市区7%、县镇5%、乡村1%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税率:3%
、地方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税率:201121日前为1%201121日以后为2%
以上费用折算成以不含税工程造价为计费基础,201121日以后我市税金费率应为:
市区:3%×1+7%+3%+2%/[1-3%×1+7%+3%+2%]= 3.477%
县镇:3%×1+5%+3%+2%/[1-3%×1+5%+3%+2%]= 3.413%
乡村:3%×1+1%+3%+2%/[1-3%×1+1%+3%+2%]= 3.284%
(注:市区范围为海门街道、滨江街道(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厂街道行政区域, 县镇范围为三星镇(海门工业园区)、临江镇(临江新区)、常乐镇、悦来镇、四甲镇、余东镇、正余镇、包场镇(海门港新区)行政区域,乡村范围为海永乡行政区域)
税金费率调整属于国家政策性调整,不应包含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范围以内。2014年12月1日以后发布招标文件或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其税金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海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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