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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进一步明确暂估价计价方法的通知 (试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26  浏览次数:1431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通建价[201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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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进一步明确暂估价
计价方法的通知 (试行)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文件精神,我省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市进一步明确暂估价计价方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招标人在发布工程量清单时应在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和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分别列项。经发布的招标文件应明确暂估价的定价、发承包方式及结算办法。
       二、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材料暂估价的单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的金额均由招标人给定,其中材料暂估单价中应包括场外运输与采购保管费,专业工程暂估价中不包含规费和税金,专业工程暂估价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标准时,须通过招标确定其承包人。
1.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发布材料暂估单价时,应根据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指导价进行发布,如其中有缺项的材料可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其暂估材料单价组成应包括场外运输及采购保管费。
其中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材料暂估单价为除税价格;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材料暂估单价单价为含税价格。其中:
含税材料暂估单价=出厂原价(含运输费)+采购保管费=出厂原价(含运输费)×(1+2%)
除税材料暂估单价=出厂原价(含运输费)/(1+增值税率)+出厂原价(含运输费)×2%
2.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发布专业工程暂估价时,应区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同时明确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组成内容,专业工程暂估价一般应是综合暂估价,应当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
其中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专业工程暂估价为除税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专业工程暂估价为含税价格,均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招标人拟单独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以分部分项工程或暂估价的形式列入总承包工程招标文件的分部分项或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应与专业工程承包人另行签订施工合同。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应由总承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应在其他项目费中以专业工程暂估价清单形式进行发布,不得以独立费等形式列入分部分项及措施费等工程量清单中。
       五、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暂估价不得变动和更改。暂估价中的材料必须按照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必须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其中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其暂估价均应采用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除税价格;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其暂估价均应采用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含税价格。
       六、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人与总承包人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其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方式、其单价的组成内容、确认方式与相关程序,同时招标人和总承包人在总承包合同中还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约定材料暂估价的价款结算方法。
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在总承包合同中根据相关文件及本通知精神约定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
      七、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应由招标人与总承包人根据本通知精神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专业工程的招标办法、分包方式及计价办法、价款结算方法等。
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并在总承包合同中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及本通知精神约定以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分包人,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分包工程合同价款经招标人确认后作为总承包工程结算的依据。
       八、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招标人和总承包人在签订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时,针对暂估价部分应明确下列原则:
(一)材料及设备暂估价
1、总承包人应与招标人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确认材料暂估单价,确认过程中应明确其材料单价的组成,并应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内的暂估材料单价组成内容一致,即应包括采购保管费以及运输费用在内。
其中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材料暂估单价应最终确认为除税价格;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材料暂估单价应最终确认为含税价格。
2. 总承包合同须明确应以确认后的材料单价取代材料暂估单价,并调整其合同价款。
(二)、专业工程暂估价
1.工程总承包合同需明确专业工程暂估价中专业分包事项,包括分包内容、范围等。
2. 工程总承包合同及专业分包合同应明确其分包工程的计价原则、风险分担机制、价款变更方法等计价口径,应与总承包合同保持一致。
3.专业工程暂估价中明确需要公开招投标的专业工程,应根据财税36号文件精神选择其适用的计税方式,原则上应与总承包工程保持一致。
4.总承包及专业分包均采用一般计税方式的工程,应在总承包合同中注明专业工程分包人的纳税人资格要求,总承包人应尽可能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专业工程分包人,并满足总承包人抵扣过程中的相关要求。
5.总承包合同及专业分包合同价款应约定实行价税分离原则,将不含税价款与增值税税金分别计列,具体税金金额根据承发包模式结合分包商纳税身份确定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计算。
6. 总承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专业分包工程仍包含在总承包人的合同范围内,专业工程款应由发包人支付给总承包人、总承包人支付给专业工程分包人。
7.总承包合同应明确专业工程暂估价及专业分包工程相应总承包服务费的费用内容、计取范围及计取办法。
8. 总承包人在与专业工程分包人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总额应等于总承包人应付给专业工程分包人竣工结算总额,应按不含税金额和税金分别填写
九、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暂估价的结算方式如总承包合同有约定按合同约定,如无合同约定或合同约定不明的应按以下原则进行暂估价的结算。
1.在工程结算时,材料暂估单价应按总承包人与发包人方确认的材料价格进行结算,其材料确认价格与材料暂定价格差价部分应计入总承包合同结算价款中,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等,差价部分同时也应计取相应的措施项目费用(合同约定包干的措施费用除外)。
2.在工程结算时,专业工程暂估价中公开招标的分包工程价款应按总承包人与专业工程分包人所签订的分包合同中的相应工程价款,经发包人确认后进行结算并调整总承包合同价款。计算公式如下:
1)总承包及专业分包工程均为一般计税方式,其总承包工程价款结算公式应为:
A- a + B)×(1+11%)
其中:A: 总承包工程中经审定后的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额的税前工程总造价(原专业工程暂估价未调整)
a:总承包工程中原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相关计取规费
B: 专业分包工程中经审定后的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额的税前工程总造价
2)总承包及专业分包工程均为简易计税方式,其总承包工程价款结算公式应为:
A- a + C)×(1+D)
其中:A: 总承包工程中经审定后的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额的税前工程总造价(原专业工程暂估价未调整)
a:总承包工程中原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相关计取规费
C: 专业分包工程中经审定后的含增值税进项额的税前工程总造价
D: 简易计税方法税金费率
本办法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文)配套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处联系。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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