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海住建发〔202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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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门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考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属三大国有集团公司,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各开发建设单位、各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施工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建质安〔2019〕118号)、《南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19年南通市施工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通住建发〔2019〕51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落实到位和专款专用,我们制定了《海门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污染增加费考评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15日
海门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考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我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保证扬尘防治污染增加费落实到位和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南通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南通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等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2020年5月31日后竣工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大型土石方工程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用于采取移动式降尘喷头、喷淋降尘系统、雾炮机、围墙绿植、环境监测智能化系统等环境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其它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所需费用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环境保护费中。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取费具体费率标准见下表。
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取费标准表
序号
|
工程名称
|
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
|
|||
计费
基础
|
费率(%)
|
计费
基础
|
费率(%)
|
|||
一
|
建筑
工程
|
建筑工程
|
分部分项工程费
+单价措施项目费-除税工程设备费
|
0.31
|
分部分项工程费
+单价措施项目费-工程设备费
|
0.3
|
单独构件吊装
|
0.1
|
0.1
|
||||
打预制桩/制作兼打桩
|
0.11/0.2
|
0.1/0.2
|
||||
二
|
单独装饰工程
|
0.22
|
0.2
|
|||
三
|
安装工程
|
0.21
|
0.2
|
|||
四
|
市政
工程
|
通用项目、道路、排水工程
|
0.31
|
0.3
|
||
桥涵、隧道、水工构筑物
|
0.31
|
0.3
|
||||
给水、燃气与集中供热
|
0.21
|
0.2
|
||||
路灯及交通设施工程
|
0.1
|
0.1
|
||||
五
|
仿古建筑工程
|
0.31
|
0.3
|
|||
六
|
园林绿化工程
|
0.21
|
0.2
|
|||
七
|
修缮工程
|
0.21
|
0.2
|
|||
八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土建工程
|
0.31
|
0.3
|
||
轨道工程
|
0.12
|
0.1
|
||||
安装工程
|
0.21
|
0.2
|
||||
九
|
大型土石方工程
|
0.42
|
0.4
|
注:表中所列工程均为单独发包工程
第五条 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为不可竞争费。在工程预算、投标报价或标底中应足额计取。直接发包工程,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及费率标准在报价中计取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第六条 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考评贯穿施工全过程,由建设工程所属安全监督部门、建设单位、监理等单位分别考评,占比分别为60%、20%、20%。
将平时的检查纳入考评,对最终的考评分按下列原则进行修正:凡是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总分修正值0.95;被行政处罚的1次的,总分修正值0.9;被行政处罚2次的,总分修正值0.8;被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总分修正值0.6。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考评标准参照附件1-5,未经考评不得计取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第七条 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现场考评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进行现场考评的项目,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发生放松管理,明显降低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标准的,建设工程所属安全监督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及时提出,并重新组织现场考评。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在申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用时,须提供该项目建设工程所属安全监督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扬尘防治检查评分汇总表及安全监督部门的项目通报与处罚汇总情况,造价管理机构根据综合考核结果核定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率。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实行项目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用清单备查。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扬尘污染防治负主体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十条 工程审计部门(单位)在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海门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定表》确定费率,计算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单独计取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或费用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所属安全监督部门等职能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不严格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监管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所属安全监督部门等职能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不严格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监管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海门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检查表.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