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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南通市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动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5-20  浏览次数:2138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通建价[201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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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南通市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动态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保障发承包双方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人工费用调整计算方法明确如下:
    一、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必须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在风险因素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调整应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所发布人工指导价的除外。
   二、为切实保障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将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发布分为预算人工工资单价与人工工资指导价两种形式。
    现行预算人工工资单价按照《关于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城市轨道交通、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苏建价〔2011〕812号)执行。预算人工工资单价作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测算的依据,根据建筑市场用工成本变化适时调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作为政策性调整文件发布。
    人工工资指导价由我处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测算,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核,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发布并作为政策性调整文件。一般每年发布两次,执行时间分别是3月1日、9月1日。当建筑市场用工发生大幅波动时,应适时发布人工工资指导价。
    三、建设工程编制概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时,人工工资单价必须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南通市当期人工工资指导价标准执行,否则不予办理招标控制价备案手续。施工企业投标报价可参考此标准。
    四、发包方应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考虑人工工资指导价调整因素,不得限制人工费用的合理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人工费调整方法。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时或约定不明确时,人工单价均按照施工期间对应的当期人工工资指导价进行调整,并扣除原投标报价中人工单价相对于基准日人工工资指导价的让利部分,具体按如下办法执行:
    1.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期人工工资指导价发布之日之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部分人工单价按照施工期间对应的人工工资指导价进行调整,并扣除原投标报价中人工单价相对于基准日人工工资指导价的让利部分。其结算人工工资单价价差调整公式应为(当P1≥P0):
   P=Pn-P0-(P1-P0)
   式中:P——结算人工单价调整价差
          Pn——施工期间当期人工工资指导价
          P0——合同中让利之后的人工工资单价
          P1——基准日人工工资指导价(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
   2.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期人工工资指导价发布之日之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部分人工单价按照施工期间对应的人工工资指导价进行调整,如施工合同中有未确定让利幅度的人工工资单价,其结算人工工资单价价差调整公式应为:P=Pn-P1
    式中: P——人工单价调整价差
           Pn——施工期间当期人工工资指导价
          P1——基准日人工工资指导价(投标截止日前28天)
    3.人工费调整公式应为:∑各分部分项工程及单项措施费工程中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期人工工资指导价发布之日之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相应人工消耗量×P。
    4.各期人工工资指导价调整价差部分不下浮,计入定额基价,原则上根据投标报价口径计取相关费用。
    五、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人工单价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人工单价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六、本通知从2015年6月1日起实施,并与通建工[2014]303号文配套执行,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处联系。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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