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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预拌砂浆发展的实施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7-02  浏览次数:522

海门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海政办发〔201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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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预拌砂浆发展的实施意见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乡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节能减排、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意见》(通政办发〔2011〕15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预拌砂浆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生态海门为目标,把发展预拌砂浆作为发展散装水泥、提高工程质量、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抓手;以政策为导向,科技为动力,城市为重点,散装化为方向,干湿并举,拓展砂浆使用范围,实行多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市预拌砂浆的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中心城区(包括海门高新区、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厂工业园区)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上述区域外的重点工程,各区镇乡工业集中区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安置房、商品房等建设工程,除本意见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应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除上述情形外的各镇村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村村通公路、桥梁、水利等建设工程,应当逐步使用预拌砂浆。
三、主要措施
(一)加快发展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1.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置,必须符合我市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由市发改、住建、环保、交通等部门实行联合会审通过后方可立项。
2.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面点,根据我市预拌砂浆的需求量,实行统筹规划,科学布局。
3.预拌砂浆企业必须配备先进的工艺装备和实验检测设备。
4.预拌砂浆企业散装发放能力必须达到百分之百。
5.生产产品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并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6.预拌砂浆企业的设置可以结合水泥行业整合整治,压减产能,关停水泥生产线后改建预拌砂浆企业。
7.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备案制。生产预拌砂浆的企业,经市发改委(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指导,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申请备案。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省散办颁发的备案登记证书方可向社会供应预拌砂浆。
(二)积极推进禁现搅拌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须执行下列规定:
1.在项目设计编制概(预)算时,应当注明预拌砂浆的等级和数量等相关要求;
2.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标明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
3.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等级;
4.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5.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预拌砂浆;
6.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理;
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预拌砂浆检测、现场质量的监督,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图要求使用预拌砂浆,并将实际使用预拌砂浆用量资料列入竣工验收资料目录。
在“禁现搅拌”范围内如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时的,确需在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在使用前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1.因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预拌砂浆企业无法供应的;
2.因道路原因,预拌砂浆运输车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3.砂浆累计使用总量在一百吨以下的;
4.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抖砂浆供应的;
5.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三)强化生产使用管理
1.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市散办根据省散办公布的结果,向社会公布。预拌砂浆使用单位不得向未经备案登记的企业购买预拌砂浆。
2.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3.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必须执行市工程特种车辆整治标准。
4.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和使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规定。
5.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6.凡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由市发改委协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市发改委(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改正,并按《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三个月内向发改委(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申请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手续。办理结算手续时,应提供工程实际使用预拌砂浆数量的证明材料。对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一律不予办理清算。
(四)政策扶持
1.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2.预拌砂浆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生产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补贴。
四、职责分工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主任任副组长,市发改、住建、公安、交通、环保、市监、公共资源交易、城管等部门及各镇(区、街道)领导为成员的市预拌砂浆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市发改委,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督促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形成联动机制,在预抖砂浆推广应用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对全市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指导、服务,组织实施预拌砂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市住建局负责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使用预拌砂浆的招投标管理,对必须依法实行招投标的项目,要将工程项目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公安部门负责对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道路运输和装载行为的监督,防止车辆超载,按有关规定核发通行证,预拌砂浆专用车辆要服从当地交通管理。市交通部门负责对预拌砂浆专用车辆超限行为的监管。市场监督部门负责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管理。市环保部门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验收和投产后的环保监督管理。市城管部门负责“禁现搅拌”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包装水泥、石子、黄砂等占道堆放和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等管理。

海门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4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团体。 
海门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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