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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4-29  浏览次数:940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厅局:
    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工程计价行为,根据我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执行情况,现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有关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一、招标文件中有关施工合同价款确定的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体现招标人与投标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不得违背现行计价规范,改变计价依据,抬高或者压低规费和不可竞争费。
    二、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招投标工程,在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由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得有实质性背离,否则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三、合同专用条款用语应规范,概念清楚,定性、定量准确。有关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款不得简单填写为“按实调整”,应明确调整的具体范围、内容和方法。
    四、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以便投标人考虑风险,合理报价。合同价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
    (一)固定单价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可按下述原则执行:
    1、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出有经验的承包商可预见的范围时,材料单价可以调整。调整方法为: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 指导价上涨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10%,10%以内部分由承包人承担,10%以外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下跌超过 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5%,5%以内部分由承包人受益,5%以外部分由发包人受益。
    2、分部分项单项工程量变更超过15%,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 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工程量变更时,其措施项目费用中相应的模板、脚手架工程量应作适当调 整。
    (二) 固定总价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但工期在一年以内,合同总价在5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标人应给投标人提供足够时间(从招标文件发出后,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在投标前复核确认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修正招标文件中的缺陷或者错误,否则,不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同时,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原则上除设计变更、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国家政策性调整外,合同价格一般不再调整。
    (三)可调价格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形式。确实需要采用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五、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招投标工程,建设单位拟单独发包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时,不得以独立费或预留金的形式将单独发包项目 的费用列入主体工程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而应与专业工程承包人单独签定施工合同;属于强制招标范围内的专业工程,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 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文),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需要主体工程承包人配合的,建设单位应在主体工程的招标文件中列明拟单独发包工程的 名称、工作内容,对主体工程承包人提出配合要求;主体工程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对配合内容作出承诺,并在其他费用的投标人部分列出子目,明确总承包服务费 的组成和具体金额。
    六、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的,材料设备价格由发包人提供,一般应以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或市场价格为准;发包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对该部分的 材料设备价格另行报价。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甲供材料设备扣除的价格、时间、领料量超出或少于所报数量时价款的处理办法。没有约定时,按下述 原则执行:
    1、承包人退还甲供材料设备价款时,按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给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含采购保管费)除以1.01后退给发包人(1%作为施工单位的现场保管费)。
    2、领料量超出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数量时,超出部分的材料设备价款由承包人按照市场价格支付给发包人;领料量少于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数量时,节余部分的材料设备归承包人。
    七、工期定额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水平的反映,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定额工期。招标文件中要求工期比省工期定额提前的,投标人在报价时应 计取相应的赶工措施费。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工期奖的计取方法,计算工期提前天数时,应以合同工期为准。
    八、目前,工程施工中的签证内容不清楚、程序不规范、责权不清等,是造成工程结算扯皮,项目造价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重要原因。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工程建设 投资方,特别是国有投资工程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变更签证的管理。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有效工程变更签证的认定原则,发包人在合同 中明确工程变更签证审批程序,指定变更签证金额不同时的审批人。没有约定的,签证单上必须有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承包人(项目部)三方的签字和盖章, 方可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签证单上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签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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