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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使用普通预拌砂浆相关计价定额方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4-29  浏览次数:1176
苏建函价〔2009〕382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使用普通预拌砂浆
相关计价定额方法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苏经贸环资〔2008〕212号),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现对建设工程使用普通预拌砂浆时相关计价定额方法进行调整(试行)。具体如下:
    一、建设工程使用普通预拌砂浆,可按现行计价表中现拌砂浆相应定额子目进行套用和换算,并按以下办法对人工工日、材料、机械台班进行调整:
    1、使用湿拌砂浆:扣除人工0.45工日/m3(指砂浆用量);将现拌砂浆换算成湿拌砂浆;扣除相应定额子目中的灰浆拌和机台班。
    2、使用散装干拌(混)砂浆:扣除人工0.30工日/m3(指砂浆用量);干拌(混)砂浆和水的配合比可按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说明的要求计算,编制标底(预算)时,应将每m3现拌砂浆换算成干拌(混)砂浆1.75吨及水0.29吨;扣除相应定额子目中的灰浆拌和机台班,另增加电费2.15度/m3(指砂浆用量),该电费计入其他机械费中。
    3、使用袋装干拌(混)砂浆:扣除人工0.20工日/m3(指砂浆用量);干拌(混)砂浆和水的配比可按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说明的要求计算,编制标底(预算)时,应将每1m3现拌砂浆换算成干拌(混)砂浆1.75吨及水0.29吨。
    4、上述人工、材料、机械费应在计取管理费、利润前调整。
    二、该调整办法和现行的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古建园林、修缮工程计价表(定额)配套使用,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此前各市发布的普通预拌砂浆的计价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时,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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